最近,重庆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非常令人遗憾和沉痛的事件。一名高三学生从宿舍楼坠落,目前伤势严重。伤者家属为此悲痛欲绝,多次欲与校方交涉协商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机构,深知其依法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这种规避其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表现,是非法的不作为行为。
2023年5月25日早上7点59分,重庆合川区太和中学的高三学生王某某从宿舍楼六楼604寝室坠落,随后学校将其送往合川区人民医院抢救。后经诊断,王某某因高处坠落致多发伤,多处骨折,重度贫血,休克待查,急性失血休克,凝血障碍,急性肾衰竭等症状,伤情严重。
关于坠楼原因警方案情通报里并未明确说明,哥哥王某表示后面有了解一些相关情况,得知学校的六楼是未安排居住任何学生的,且六楼604寝室的门锁是坏的,平时只是用铁丝稍微固定了一下。而弟弟王某某为住校生,居住四楼406寝室。
据哥哥王某透漏,高三期间学校搞了一次强制分班政策,就是分两拨即直接走大专和参加高考,同学都意见很大,那段时间哥哥王某也和班主任多次沟通交流,表示要尊重学生自己的意愿,但老师完全未理睬家长的意见,后面王某某因学习压力很大,经常向哥哥王某倾诉。
据了解,在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开始学校安排两个老师在ICU门口询问情况,但他们与伤者家属之间并无过多交流。后面医生多次与哥哥王某沟通,表示本地医院医疗条件有限,王某某有手术指征,为了更好的救治需尽快转上级医院手术。并且王某某家庭为低保家庭,可以医院担保,即“先诊疗,后付费”的绿色通道。为此哥哥王某多次与学校领导沟通希望学校可以积极配合转院治疗,但学校态度较为消极,一直未能做出实际有效行动,后面更是电话都不接。
哥哥王某表示“父亲去年因为突发疾病去世了,母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且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家境十分贫寒”。目前王某某需要做引流,血透,透析等各项治疗,每天花销十分昂贵。另在此期间,学校的一位刘老师给了一万元用于后续治疗,该费用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校方,有收条为证。
因校方的消极态度,哥哥王某于6月12日找到重庆信访局,信访局告知要找区教育局,6月13日找到区教育局,向区教育局反应了情况,他们说已经了解了这些情况,目前也在沟通中,又说没到责任划分的时候,学校不会拿资金出来,这是公款,要不然就是五五开垫支,最后事情也还是没有谈妥。6月16日又去了合川区信访局,信访局同样也是了解相关情况的,后面也只是留下了联系方式和诉求,就没下文了。
学校有保障在校学生安全的义务,学校在校园内应该有足够的监管措施,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如果学校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例如在监控学生活动或提供足够的监督时疏忽大意,导致学生坠楼,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还应该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咨询服务,在学生心理压力大的时候,应当给予一定的心理疏导,以确保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良好。如果学校未能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支持,并且导致学生发生坠楼事件,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王某某家属因学校的不作为表现找到信访局以及教育局反映情况并寻求救助,信访局和教育局所表现出的迟延办理等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