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从有效到无效昆明法官被质疑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人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条通常也被理解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传统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虽然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对租赁物仍然享有处分权,可以将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租赁物一旦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就租赁物不仅存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还涉及承租人与租赁物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为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在有关租赁关系的法律规范中普遍承认“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者受到妨碍。
在云南昆明却有这样一起案件,买受人低价竞拍下带租房产后,不仅强行驱赶承租方,更将承租方和出租方诉至法院索赔,只因法院在带租拍卖执行终结后,又判定租赁合同无效,此番操作令人疑惑,引发关注。
2013年4月,昆明凡影图文艺术有限公司与昆明富新春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签订为期12年的场地租赁协议,租用富新春公司名下房产从事印花生产经营。至2019年,因富新春公司的债权人堵住大门影响正常经营,凡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呈贡区法院于2020年4月确认双方租赁协议有效。
与此同时,为清偿债务,富新春公司名下位于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33套房产被昆明中院公开拍卖。因租赁场地在拍卖范围内,凡影公司向昆明中院执行局提交了呈贡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有效的调解书,昆明中院执行局随后更改了拍卖公告信息,在公告的瑕疵说明中明确载明,涉案房产存在租赁。
历经一次流拍后,云南察然实业有限公司低价竞得上述土地及房产。昆明中院于2020年9月27日主持将上述房产进行移交,明确移交的房产不包括拍卖公告中的承租部分,同时明确了绿化、围墙、保安室、食堂、电梯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在拍卖范围内,系富新春公司的财产,令限期搬离,三方均在笔录中签字确认。
不料,察然公司在接收上述房产后,立即采取恶劣手段控制占有未移交的承租部分,强行驱赶凡影公司工作人员,并在搬离期限之前就将多方确认属于富新春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更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法院重审认定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察然公司对涉案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察然公司随后将凡影公司和富新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无法使用厂房的损失”。
明明已确认租赁协议有效,为何又重审推翻此前裁决?
(当事人发布的微博头条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