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淮安洪泽区一起疑似为追求硬性指标翻炒旧案刑民倒挂的事件颇具争议,引人深思...
2020年9月20日,洪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认为孔某寻衅滋事犯罪二起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5.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其实,上述案件均源自民间债务纠纷且皆于2016年6月30日处理完结,或检察院撤回起诉或双方调解言和;或法院判处债务人如期偿还孔某本金,但是至今孔某也没有收回借款血本无归。旧案变新案,民事变刑事,非罪变定罪,期间还由于证据不足罪名不立,检察院多次起诉被退回补充侦查延长期限十五天,如此“曲线判罚”其中原委究竟若何?
(见一审判决书第13页最后一段第4、5行)
律师表示:洪泽区公安和法院存在严重不合法理。
一、一审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洪泽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2起寻衅滋事犯罪,9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孔某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控孔某二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九起违法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见庭审笔录22,23页),一审法院对洪泽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进行了归纳,寻衅滋事犯罪2起,寻衅滋事违法9起,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见一审判决书第13页最后一段第4,5行)。而一审法院却适用了293条第二款,差别在于第一款无罚金,第二款有罚金,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罔顾事实,进而认定孔某纠集他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的,却无法认定是哪三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二审法官替自己一审法院掩盖错误。
-
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是在洪泽区法院一审报淮安市市中院审批胡××,二审上诉同一法官胡××属利害冲突人不予回避,实际上剥夺了孔某的上诉权。
-
枉法裁判:
淮安中级法院一审报批、二审都立案于刑一庭,胡丽芳法官审理,等于二审没审,我的律师多次约见胡丽芳法官沟通、电话沟通,一开始她说,运动就像撒网,逮到你,你就倒霉。我们淮安这类的案子都不严重,但都是这样判的(都不严重是什么意思?淮安中级法院不是中国的?不是以法律、法规审理判决?)在后来,就直接说,和我说没用,我做不了主,我没有权力,我只能把你们的意见带到审委会究。这就是二审事实经过,拿法律当儿戏,拿老百姓的命
当回事?
-
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二起滋事案例,定为另类势力犯罪集团组织,不符合专项斗争精神和指导意见(7+11犯罪构成要件及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
第一起,钱孝云先后从孔锐处借款5万元(其中三万赵鹏和李望各一半),首先这个钱不是孔锐一个人的,赵鹏去要钱是他自己的自由,属他个人行为,发生冲突是因钱孝云和担保人争吵,随身带着凶器铁锤砸向担保人赵洪的时候,赵鹏看不下去,才发生打架,孔锐打了他两巴掌,通过公安验证,没有轻微伤,至今钱孝云没还钱。在钱孝云拿铁锤行凶之前,没有任何人打钱孝云。
整个案件无一起轻微伤和轻伤,刑法第293条没有轻伤和轻微伤是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标准。
第二起,唐静静、朱少华借款3万元(孔锐和赵鹏一人一半),唐静静钱到手后,一直失信、失联,找到后,双方一言不合,唐静静骂人在先,孔锐打了她两巴掌,朱少华上来打孔锐,孔锐被他打倒在地,朱少华拨出匕首凶器捅向孔锐,赵鹏上来挡住,匕首刺破了赵鹏新羽绒服,嘴里还骂人,后想跑,赵鹏这才拿起棍子砸向车玻璃,报案后经派出所调解,赵鹏赔了1040元,双方握手言和,唐静静至今钱未还。这两起法院认定的寻衅滋事罪,一是冲突有原因,是索要欠债引起,二是双方打架,不是孔锐无缘无故去殴打,三是他们带凶器,造成矛盾升级,公安在办案中有意隐瞒了这俩人随身携带凶器行凶的事实(这起只有孔锐和赵鹏俩人,和他人无关)。
二审法官刻意回避了钱孝云和朱少华持凶伤人未遂的事实,朱少华拿匕首把赵鹏的羽绒服都被戳破了,难道非要把人刺死才能说实际使用吗?违背了法律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原则和谦抑精神。
-
3起非法入侵重复评价,弄虚作假、颠倒黑白:
注:2015年4月21日金城已将房屋过户给陈睛,房屋钥匙也交给了陈睛,陈睛将金城欠孔锐的欠款打给孔税。此后,孔锐与金城再无经济来往。担保人费宜英(金城同学,费宜英不担保陈睛房屋不租给金城)每次要钱都是代陈睛要房租费的钱,跟债务没有关系。办案人不找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老婆录口供,却找当事人的母亲录口供,他母亲不知道儿子早在几年前就将房子卖了。难道这就叫非法入侵吗?
(后二起冯杰和宋甜甜与孔无关,没有孔一分钱。有借条为证)
事实不清逻辑不顺证据不足:认定孔某非法高利贷获利数百万,具体数额无法确认,相关债务人甚至属于失信人员留有案底,孔某借钱利息是2-3分属于正常民间借贷,钱某和唐某欠钱不还在先,言语攻击辱骂在后,且携带铁锤和匕首凶器,直接导致纠纷升级,孔某等人出于防卫和回击采取过激行为是基于本能保护动机,并非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且经鉴定无任何轻微伤,亦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非法侵入住宅中金某的住宅早于2015年4月21日三方见证达成协议过户到陈某名下,担保人费某经住宅主人陈某授权同意拿到钥匙收两年未付的房租费,而整个过程孔某都未参与毫不知情,何以强行侵入的罪名?
-
老案变新案,人为拨高陷害。2016年,公安机关把孔锐借钱要钱的行为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过侦查,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而到2019年运动来了,公安为了任务、指标,人为拔高陷害,硬将孔锐打造成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现定罪名再找罪行,整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公安局、检察院保护这个犯罪组织,还是有意拨高、陷害。
(2016年6月30日以前连治安处罚、拘留罚款都不够,现在人为陷害变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6月30日公安找去谈话,6月31日几人各自回家,各做自己的生意。2016年6月31日至2019年期间没有一次要钱,也没有一次违纪和报警记录)
综上,整个案件情理不顺、法理不通,现向全国退伍军人和法律工作者求助。
目前,该案正在向江苏省高院申诉,期望相关部门本着纾民困解民忧帮民难的初心明察秋毫,在抹不开的面子和越不过的红线之间厘清轻重利弊,遵守指导意见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破旋转门切实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和智慧。给予一个退伍老兵的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