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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3 20:42

城市姑姑强占农村侄儿宅基地 公安公证处简忽所见

近日,厦门一位城市姑姑,时值侄儿双亲过世不及半年,自己的哥嫂尸骨未寒丧情未散,就因物权纠纷狠心将自己的亲侄儿们告上法庭,争夺农村宅基地要求移交房屋产权。

 

1997年,厦门海沧区东孚街道鼎美村的叶某其父,因继承其祖父的农村宅基地,将同安县1957年的房产土地证和使用权变更新证转至其父名下。2001年,厦门思明区城市户口拥有三套拆迁房且是国营单位退休的姑姑叶亚固因家庭矛盾带着姑父一家人回到村里,请求叶某父母顾及亲情出让宅基地部分土地改建楼房共同居住。2002年,在叶某三兄弟出钱出力的共同帮助下三层楼房建成,一楼为叶某父母居住,二三楼为叶亚固一家居住。2004年好景不长,叶亚固将叶某父母赶出家门。2020年4月,叶某父母相继离世,同年9月叶亚固手持2004年海沧区出具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直接将叶某三兄弟告上法庭索要房屋产权。

 

公证书显示叶某父母早已将房屋赠与给了叶亚固,叶某三兄弟对此惊诧不已,第一次感受到了世态炎凉皆利往,人情冷暖俱益使,同气连枝的亲情在利益的驱使下脆如禅翼,和睦相融的家庭在公证的冷漠面前危如累卵。讶异的同时更令三兄弟费解的是叶亚固是城市户口,一家人却自2013年起在叶某三兄弟毫不知情下,陆续将厦门市思明区的户籍移入海沧区鼎美村叶某家的农村户口。该公证书载明:“赠与标的物建于2002年,系叶亚固出资,并居住至今,占有使用该房屋近20年。叶某父母对上述赠与合同直至去世均无异议。据受赠人叶亚固及其配偶称,2004年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时,叶某本人也有到我处,2002年叶亚固建房时均有到现场帮忙,对于赠与事实叶某三兄弟并无异议。”

 

该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公证处,另外两份在叶亚固手里。直至2020年9月叶某父母双双离世,叶亚固才将该公证书告知叶某,叶某事先从未前往公证处对此合同并无悉知,既不知情何来异议?标的物建设时叶某三兄弟集物力财力人力均有出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亦载明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属于叶某三兄弟在内的以叶某父母为代表的九位家庭成员共同持有,叶某父母单独二人无权行使家庭集体的分配权和赠予权,且叶某三兄弟协助建设父母住宅的物理行为和承认父母赠予合同的主观意愿并不存在因果联系,标的物建成后为叶某父母和叶亚固共同居住直至2004年,既然标的物为乙方叶亚固出资建成,何来标的物为甲方叶某父母所有与赠与行为自相矛盾?叶某母亲目不识丁羸弱多病,除求医看病鲜有走动,何来行知能力去往公证处提出异议?叶某三兄弟认为海沧区公证处办理的赠与合同事实不清程序不明,将村集体建设用地赠与非村集体成员的叶亚固行为不妥逻辑不清,造成农村宅基地无形中进行了流转。

同样叶某三兄弟认为东孚派出所将非村集体成员叶亚固的户籍迁入自己名户存在形式不公决定不法。叶亚固系城市户口出嫁之后并未从事该村实际生产生活非村集体经济成员,依法不具备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物的持有资格。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并不依据公安部门户籍资料认定,海沧公安分局东孚派出所在未告知村集体成员叶某三兄弟,未经同意接收入户的情况下,仅凭叶亚固个人的1份1952年颁发已经过期的同安县城旧土地证复印件,以及村委会提供的与195门牌号截然不同的195-1的户籍,民警尚未明确核实有效的存疑户籍,何来僭越村集体主权私自允以叶亚固迁回叶某三兄弟的同一村集体户口?为此叶某将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东孚派出所提起行政诉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准许叶亚固将户籍迁至海沧区东孚镇鼎美村东区195号的行政行为。

宅基地作为承担村集体生存和乡村生态保障功能的特殊土地资源,农户作为流转补偿和受益分配的被动群体,相关部门对其基本生活和情感寄托的诉求表达的附着价值推诿怠慢,在产权的继承上缺乏合理有效的度量手段,往往通过个人的片面解释和单一的渠道调查,存在明显主观认知和客观分析的现实偏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村集体用地不能出让,限定村集体用地的出让受体,明确农村户主导的登记程序,严禁城镇居民受赠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房地一体”原则上其权属归于村集体,不能转让赠予和单独继承,坚决防止非集体经济成员僭越人民主权侵吞国家资产。

 

2021年1月29日,叶某向省委巡视一组投递实名举报信,多次向厦门市海沧区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纠正公证,工作人员均以公证处是否落实调查撇开问题含糊其辞,至今未给出建设性的实质措施和回复。农村无小事,小事连民心,村民的家事即是天下的大事,望叶某的家事能够尽快妥善处理,农村一家人安定乐居。